第二十二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 6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功能完善、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合同问题,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运行管理中出现的资金问题,可参照《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水利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寿命的运行管理问题,水利部委托或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对照“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水利工程缺陷分类标准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